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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上诉称,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二点的精神,本案应予受理。上诉人陈**请求依法撤销福州**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指令福州**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起诉人诉请要求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返还其四间被经租的房屋,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第关于“凡不符合、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原审起诉人的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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