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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诉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行初字第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院认为,原告的诉请实际上是对被告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编号(2014)104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不服而提出异议。依据**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原告对被告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异议,应通过信访的途径向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而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的范围。一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房屋在2014年7月4日凌晨3点左右,被数百名来历不明的不法分子携带凶器强行拆除,屋内财物全部损毁、被埋,老母和妻子下落不明,直到4日早上9点多才被不明身份的人送回到村口。案发当时上诉人多次电话向“110”报警,7月4日上午又书面向被上诉人提交了《请求立案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追究不法分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严惩组织者。2014年7月11日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作出的(2014)104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以“有关政府部门对郑**的房屋进行依法强拆”认定上诉人房屋被拆属行政行为,不属公安机关管辖。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违背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财产、人身受到侵害,向被上诉人寻求保护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被上诉人理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接到报案和《立案查处申请书》以后,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履行职责,但是被上诉人却连具体的侵害人都没有查清就作出不受理决定,且还是一份不符合程序的信访回复,这种做法是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据此,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条件,提交的被上诉人的信访回复只是作为一份证明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的证据。为维护上诉人正当的诉权,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判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重新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提起的诉求是:“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违法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则应当围绕着该诉求,对上诉人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以及被上诉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等内容进行审查。一审法院未按照上诉人的诉求进行审理是不当的。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行初字第7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福州**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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