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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一案,不服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仓行初字第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存在的,不需要行政机关特意制作、收集的,也不需要行政机关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信息。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上诉人张**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上诉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上诉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上诉人不服,向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责令限期履行职责,重新作出信息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不服提的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张**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行初字第11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福州**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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