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仁诉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仁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