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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人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陈*、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4)樟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陈*、陈*、陈*上诉称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永泰县房地产管理所在进行房屋权利买卖变更登记过程中,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查验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权利人的真实性,作出虚假的房产登记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以房屋买卖是否有效作为受理本案的前提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陈*、陈*、陈*的诉讼请求系请求撤销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给第三人的座落于福建省永泰县城关较场路7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4)樟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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