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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4)梅*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上诉称:闽清县卫生局对犯罪线索不移送,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闽清县卫生局对上诉人刘**认为的犯罪线索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诉人刘**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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