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其他行为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以被上诉人已依法纠正其行为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予。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郑**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