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卢*俤诉原审被告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作出的第944029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一案,本院于1998年1月15日作出(1997)榕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