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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福清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诉福清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书面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被上诉人福清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接受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上诉人曹承团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提出以下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融林综字(2007)37》号该项目相关报批材料的司法鉴定结果依法及时完整复印告知(举报人)原告;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对本案进行侦破查处、依法履行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根据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所列的诉求及上诉人在接受本院调查时对诉求所作的说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福清市公安局履行的是两项不同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对该两项诉求应当分别立案审理,分别作出裁判。原审法院将以上两项诉求合并审理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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