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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永泰**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因张**诉其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永泰县人民法院(2014)樟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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