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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福建中**有限公司、江**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榕房拆决字(2014)第15号《准予拆迁决定书》和榕房拆偿通字(2014)第15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榕房拆决字(2014)第15号《准予拆迁决定书》和榕房拆偿通字(2014)第15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同意拆迁人福建中**有限公司对江**住用的鼓楼区八角楼巷30号*座*单元单元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并准予拆迁人对该单元实施拆迁。具体补偿安置方案通知如下:一、拆迁人福建中**有限公司应以产权调换方式对鼓楼区八角楼巷30号*座*单元一次性安置于鼓楼**丞相路56号丞相坊小区*号楼*单元(建筑面积75.8㎡),产权调换差价款112034元(计算方式:653775元-5541741元),另福建中**有限公司应支付江**两倍搬迁补助费688.8元。二、江**及其他同住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鼓楼区八角楼巷30号*座*单元,并将房屋腾空交福建中**有限公司拆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榕房拆决字(2014)第15号《准予拆迁决定书》和榕房拆偿通字(2014)第15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后,于2014年8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江**。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鼓房催字(2014)第55号《催告书》并于2014年12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自接到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准予拆迁决定书》和《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准予拆迁决定书》和《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已按上述文书规定备好补偿款和安置房,但被执行人江**未按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执行榕房拆决字(2014)第15号《准予拆迁决定书》和榕房拆偿通字(2014)第15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对福州**角楼巷30号*座*单元房屋执行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榕房拆决字(2014)第15号《准予拆迁决定书》和榕房拆偿通字(2014)第15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拆迁行政裁决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福建中**有限公司对江幼俤住用的鼓楼区八角楼巷30号*座*单元房屋提供了产权调换安置方案的补偿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且补偿方案合理。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鼓楼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鼓楼区人民政府对鼓楼区八角楼巷30号*座*单元执行制作的预案以及协调化解方案,以上材料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具有可执行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榕房拆决字(2014)第15号《准予拆迁决定书》和榕房拆偿通字(2014)第15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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