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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陈**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其向中共**党校发函,要求中共**党校说明1978年党校在高考生源中招生、录取程序、颁发毕业证书与分配去向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共**党校不予答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人请求判令中共**党校在限定时间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中**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中共**党校不是行政机关。党校教育不等同于国民教育,中共**党校的招生、录取不是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起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起诉人陈**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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