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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市建设局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建设局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市建设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厦门市建设局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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