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厦门市建设局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市建设局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市建设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厦门市建设局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