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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予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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