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收到起诉人许**的起诉状,于5月5日收到其补正材料。起诉人认为,其位于鼓楼区文儒坊大光里房屋被征迁,其主动找拆迁办要求解决拆迁安置事宜,拆迁办均不与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故其要求鼓**管局为其安置一套位于鼓楼区杨桥地块75㎡房屋,并将剩余安置款支付其两位妹妹及其看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本案起诉人许**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