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刘**以执行错误为由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决定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刘**提出撤回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刘**撤回赔偿申请系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