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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与吉安**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在诉状中称其住宅被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并无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吉安**管理局)之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雷**诉称的吉安**管理局对其多年申诉未予回复的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诉行政不作为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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