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朱**与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朱**诉滨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履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一案,滨州**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滨中行初字第6-1号行政裁定。一审原告张*、朱**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滨州市滨城区梁*街道办事处官**委员会(以下简称官庄居委)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张*、朱**的承包土地不在鲁政土字(2013)1218号《关于滨州市滨城区201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2013年第7批次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对以上事实张*、朱**在庭审过程中也予以自认。原告张*、朱**与《2013年第7批次批复》征收土地行为无利害关系,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依据《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朱**对市国土局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朱**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理由如下:上诉人的承包土地是否在《2013年第7批次批复》征收范围内,应以征地批复所附具的勘测定界图来确定,一审法院裁定未经对比,仅凭官**委出具的证明即认定上诉人承包土地不在征地批复范围内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两上诉人均是官庄居委居民。2014年4月3日,两上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2013年第7批次批复》的内容,后以被上诉人市国土局未履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为由,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7月14日,复议机关作出鲁国土资复驳字(2014)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驳回两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两上诉人不服,于2014年7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被上诉人市国土局提供的官**委的证明证实,两上诉人张*、朱**承包的土地不在《2013年第7批次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且两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亦予以认可。根据上述规定,两上诉人张*、朱**与《2013年第7批次批复》征收土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两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