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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姜**等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等19人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青行告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合法拥有宅基地院落及所属土地。平度市人民政府没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亦没有发出公告,更没有听取上诉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及农村经济组织的意见,就对其进行土地征收,侵犯了上诉人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和个人权益。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姜**等19人起诉称,其为平度**事处北姜家村的村民,并合法承包相应耕地。平度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征收其所有的房屋和承包的耕地,致使起诉人所有的房屋没有获得合法补偿,耕地完全没有获得补偿。平度市人民政府没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亦没有发布公告,更没有听取起诉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及农村经济组织的意见,就对土地征收,侵犯了起诉人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平度市人民政府没有依法批准并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违法。

另查明,2013年7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平度市201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作出鲁**(2013)417号建设用地批件,载明被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中包括北姜家庄村的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等起诉人系山东省平度市东阁办事处北姜家庄村民,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13)417号建设用地批件载明被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中包括北姜家庄村的土地。姜**等19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4)青行告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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