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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郭**因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济南**民法院(2014)济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郭**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2014年7月11日,本院向郭**邮寄送达(2014)鲁交款第6226号交款通知,特快专递邮件退回批条显示退回原因为“收件人迁移新址,原址查无此人”。书记员于2014年9月9日9时20分拨打李**(系郭**之子)手机电话,李**接听电话后表示,“李**、段**、郭**三个案件已经签订了协议,没有异议了,不需要打官司了,法院按规定处理就可以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鉴于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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