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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章丘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杲美身诉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张**、张**、杲美身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杲美身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杲美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杲美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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