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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张**、杨**、杨登现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张**、杨**、杨登现不服济南**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立行字113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于2015年2月3日向山**察厅(原审被起诉人)邮寄了行政监察书,举报山东**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申请其履行职责,山**察厅将该监察书交由山**纪委信访室并由其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撤销(2015)市立行字第113号行政裁定书;判令原审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判令诉讼费用由山**察厅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告知书由山东**委员会制作,并非山东省监察厅出具,且山东**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又,上诉人申请山东省监察厅对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败诉行为及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申请,实质是要求监察机关履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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