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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不服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槐政复决字(2014)11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向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与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姜**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姜**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免于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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