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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济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济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马家居民委员会等六村(居)成立汇鑫**委员会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知悉被告作出《关于撤销马家居民委员会等六村(居)成立汇鑫**委员会的批复》。根据该批复撤销原告所在三官庙村(居)委会是一项涉及集体土地、房产和住宅处理、村民农转非等事项处置、补偿款发放等问题的系统工程,原告的承包土地的发包方被因此强行变更,并必将导致原告林权地和其他土地使用权的丧失及中断原告此项权利的延续。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关于撤销马家居民委员会等六村(居)成立汇鑫**委员会的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所诉济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马家居民委员会等六村(居)成立汇鑫**委员会的批复》,是对本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事项的批准行为,该行为不涉及三官庙村(居)委会及其成员各项合法权益的处分,因而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上述规定,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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