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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山东省**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因认为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关于山东**公司山东电网110千伏济南龙洞等135项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鲁**(2012)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向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国网**力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代理人宋**、杨**,第三人国网**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查,被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12年1月18日,而原告马**就涉案房屋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的时间为2014年9月6日。行政法律关系形成在前,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在后,且不存在影响上述两法律关系先后顺序的权利义务继受关系。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后介入行政法律关系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告之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现实的影响,马**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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