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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因认为被告济南市规划局核发建字第37011220140019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告济南市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济南市历城**屯村民委员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库**、魏*,被告济南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董学风,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屯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查,涉案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原告张**对涉案土地不再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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