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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认为被告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告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被告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如下:“王**:你通过信函邮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悉。你申请公开的我局2014年部门预算,已在我局网站主动公开(网址:http://www.sdgd.gov.cn/tzgg/201404/04/2559.html)。你申请公开的我局2012年、2013年部门决算,将等待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后公开”。

被告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用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用以证明被告已按照规定告知原告,其行为程序合法;

3、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的“通知公告”栏目中“2014年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部门预算”页面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门户网站公开了本部门预算;

4、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目录·财政信息”栏目中“2014年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部门预算”页面打印件,证明目的同3号证据;

被告提交上述1-4号证据用以证明其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告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还提交了: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2、《**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政(2008)390号);3、《**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2010)31号);4、《国**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5、《国**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6、《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2013)30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作为法律、法规依据。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为高效节约办事,同时也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于2014年8月2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请公开:1、条例中9至13条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含2014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2012年、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等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专栏予以公开;2、书面提供2014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和2012年、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各一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经在邮局查询,被告于2014年8月3日收到原告申请。被告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答复称“你申请公开的我局2012年、2013年部门决算,将等待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后公开”,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原告要求的方式予以答复,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九至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部(财预(2010)31号)文件不仅说明了作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还要求政府部门应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被告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具备作出单方行为的能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对象。原告申请的是被告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但被告并未主动公开,被告是否公开该信息与省政府、省财政厅的部署无关,被告未履行法定公开职责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以纸质方式(加盖公章、骑**)进行公开,被告未依照原告申请的方式作出,也没有对政务进行公开,其行为违法。另,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直接影响了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且未依法告知原告诉权。综上所述,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辩称,一、被告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山东省各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的公开是都是按照**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按照**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被告于2014年4月4日在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http//:www.sdgd.gov.cn)“通知公告”栏目公开了2014年本部门预算;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对被告2014年预算进行了公开;对尚未统一部署的决算信息暂未公开。被告于2014年8月2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要求为其提供2014年本部门财政预算和2012年、2013年度本部门决算及执行情况。2014年8月6日,被告作出的(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我局2014年部门预算,已在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主动公开(网址如下:http//:www.sdgd.gov.cn/tzgg/201404/04/2559.html)。你申请公开的我局2012年、2013年部门决算,将等待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后公开。”被告已将原告申请公开的2014年度本部门财政预算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被告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原告明确告知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二)项的规定。同时,被告还告知原告,其申请的2012年度、2013年度本部门财政决算信息情况待省里统一部署后将予以公开。被告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二、被告目前未在门户网站公开2012年度、2013年度财政决算信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代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从以上规定看出,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的公开,按照**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具有法律依据。2、《**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政(2008)390号)规定: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积极稳妥地推进。《**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2010)31号)规定,要求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3、按照《**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要求,2012年“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公开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2013年“要在继续做好财政预算决算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审计信息公开力度”。4、**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算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2013)30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总体部署、分布推进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妥善选择公开地区,积极推进公开工作”、“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包括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及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部门决算要经同级**政部门批复后公开”、“各省内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应保持一致,每年集中时间将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由此可见,**政部全面、统一部署推进省以下部门财政决算信息公开,目标是2015年县级以上政府开展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可见,财政信息的公开是按照**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逐步推进的。2014年4月4日,被告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的部署要求,先公开了2014年度部门预算,而部门决算信息也将按照省里统一部署进行公开。被告目前未在门户网站公开2012年度、2013年度财政决算,符合以上政策要求。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本院认为

原告对被告1-4号证据均无异议,但称“对2号证据的内容有异议,被告2012、2013年部门决算应主动公开,无需等待其他部门统一部署后公开”。本院认为,2号证据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其内容,1、3-4号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来源、形式合法且具有真实性,应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8月2日,原告王**向被告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被告省广电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条例中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等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含2014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2012、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专栏予以公开;2、书面提供2014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和2012、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各一份,并要求加盖公章及骑缝章”。被告省广电局收到原告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内容如下:“王**:你通过信函邮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悉。你申请公开的我局2014年部门预算,已在我局网站主动公开(网址http://www.sdgd.gov.cn/tzgg/201404/04/2559.html)。你申请公开的我局2012年、2013年部门决算,将等待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后公开”。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被告省广电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申请事项主要有三个部分:1、“条例中第九至十三条等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2、“2014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3、“2012、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该行政法规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该行政法规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依照上述规定,应认为原告王**申请的“条例中第九至十三条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指向不明确、不具体,不能视为提出了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关于原告王**申请公开的“2014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本院认为,有关财政预算信息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且被告省广电局在《告知书》中答复“已在我局网站主动公开(网址http://www.sdgd.gov.cn/tzgg/201404/04/2559.html)”,告知了原告王**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告知书》的该部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于原告王**申请公开的“2012、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及执行情况”,被告省广电局在《告知书》中答复“将等待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后公开”,本院认为,有关财政决算信息属于依法应主动公开的范围,《告知书》的该部分内容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销《告知书》并对其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王**关于确认被告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王**关于要求被告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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