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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济南**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云不服被告济南**民政局颁发的(2007)济历城结字000401号结婚证,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29日,原告以被告为原告和第三人已办理了变更结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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