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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第十一届全运会省建场馆及山东体**组办公室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第十一届全运会省建场馆及山东体**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十一届全运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3日以被执行人十一届全运**办公室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济南市**道章*三村集体土地建设二栋砖混结构健身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4)第5016号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限第十一届全运会省建场馆及山东体**组办公室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济南市**道章*三村1218平方米集体土地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济南市**道章*三村121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济南市**道章*三村民委员会;没收第十一届全运会省建场馆及山东体**组办公室非法占用济南市**道章*三村260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十一届全运**办公室非法占用121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24360元;对其非法占用2608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39120元;以上两项共计罚款63480元。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单体博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4月2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十一届全运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77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章*三村121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该宗土地退还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章*三村民委员;没收第十一届全运会省建场馆及山东体**组办公室非法占用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章*三村260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申请人在作出济国土罚字(2014)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时,未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仍未提供被执行人能作为被处罚主体的事实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未查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其他组织的情形下,将被执行人十一届全运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处罚主体,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对该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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