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华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山东**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因本案的审判需以(2015)市行初字第3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王**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翟**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丁**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贾**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白顺利与章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章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章丘市**村粘土矿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候**与章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