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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章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文立峰颁发的章房权证普字第07081号房屋所有权证,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在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中“高**”的签名有异议,要求鉴定,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中止审理,2014年10月28日恢复审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高绍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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