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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生委与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10日以被执行人李**与苑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在章丘市妇幼保健院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征决字(2014)4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处罚内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40552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决字(2014)4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4月1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4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征决字(2014)4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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