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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与章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候**不服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褚**颁发的章集建(2002)字第14450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褚**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候**及委托代理人刘**、褚**,被告委托代理人霍**,第三人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为第三人褚**颁发章集建(2002)字第14450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内容如下:土地使用者褚**,土地座落村中,面积200平方米,土地用途住宅,权属性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老伴褚某某一直在老宅居住生活,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章集用(1992)字第1445053号。本想由三女儿褚**来尽主要赡养义务,但其却蛮横对原告与老伴,直至最后把原告与老伴从家中打出。今年6月底经查询才得知原告多年居住的老**土地使用证已被更换成第三人褚**名下。被告未经原告知情,违反程序擅自将原告及老伴多年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更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褚**颁发的章集用(2002)第1445026号土地使用权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辩称,为第三人褚**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褚*兰述称,因为父母和老大有争议,自1996年开始老大就出去了,当时父母写了份协议,说父母的财产与老大没有任何关系。当时说改在第三人名下,由第三人盖房子,父母也同意了,因此申请颁发此证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候**、褚某某夫妇在章丘市有宅基地一处,原登记在原告候**名下,土地证号为章辛集建(92)字第1445053号。第三人褚**系原告候**之女。2001年12月13日,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辛寨乡李**等十七户村民买房变更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批复”(章*土批字(2001)277号)中,同意第三人褚**使用本村旧宅基地200平方米,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据此,第三人褚**向被告申请办理了章辛集建(2002)第14450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章辛集建(92)字第1445053号土地证被注销。2002年,第三人褚**将原来的房屋全部进行了翻建。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褚**颁发的章集建(2002)字第14450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原告的章辛集建(92)字第144505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应该在原告处保管,但被告为第三人办理土地证的卷宗证据材料显示,该证已被注销。原告声称土地证丢失,但未办理过补证手续,与常理不符。章丘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3日章*土批字(2001)277号文,同意第三人褚**使用本村旧宅基地200平方米,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同时注销章辛集建(92)字第144505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文件已抄送村委会及用地户。原告亦认可第三人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全部拆除后新建,并称第三人当时同意给原告养老。第三人在原告的宅基地上建房,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综上可以看出,2002年原告对将土地证变更在第三人名下是知情的。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因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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