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济南市长**育委员会依法确认被起诉人的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诉济南市长**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清区卫计委)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立行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郝**主张长清区卫计委于1992年对其做的男性结扎手术及1993年对其实施的复通手术行为违法,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且针对以上主张提出诉讼的期限,法律未另有规定。综上,对于其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