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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青岛市人民政府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第一被上诉人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而非不动产,不适用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两被上诉人所在地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适用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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