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宫**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诉平度市**理委员会拖延履行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立行字第1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称因为上诉人起诉涉及村民自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和《山东**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上诉人起诉的就是管委会的不作为行为,不存在村民自治的问题。上诉人并未要求法院召开罢免会议,而是要求确认管委会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存在。原审法院依法应予立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平度市**理委员会拖延履行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该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该诉求涉及农村居民自治权利的保障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