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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平度市信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给原告的三个初信初访事项出具书面的是否受理、督办的告知单或答复书的法定职责;赔偿其因五次为了三个信访事项重复信访的经济损失共计690.9元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1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第4号)第一项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被告平度市信访局系县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原告称其不按规定及时给原告出具是否受理的告知单或答复意见书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王**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这就是上诉人的一个初信初访事项中的“农村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信访事项,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以行政主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必经程序,上诉人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其生存权益。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务院发布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65条规定上诉人可依照此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仲家庄村的农灌电承包“信访事项,直接关系到上诉人的切身利益,国家电力法规定,每度电0.56元,非法承包后用大水泵浇地每小时收费5元多,上诉人没有别的生活来源,雇人浇地还要付人工费,生活费,再多支出农灌电费,也直接关系到上诉人的切身合法权益,这三个初信初访事项,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依法出具是否受理的告知单或答复意见书,其不作为的行为违法。所以,上诉人现在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一、二审法院查清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127号行政裁定书,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或者自己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依法保护上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具体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6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第9条规定“…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2005年5月1日施行的**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4规定,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上诉人是一位没有法律知识的老年人,因为起诉急促,现向二审法院请求,在一审诉讼请求一的最后增加五个汉字,即“的法定职责”请予准许。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一个初信初访事项在审查时候与《最**法院…的批复》中答复的具体事项相提并论,与客观的事实证据不符合,最**法院的批复和解释应当适用的有道理,令人信服。上诉人诉求的一个初信初访事项,是信访行政机没有依法给上诉人出具是否受理的告知单或者答复意见书,与最**法院2005年第4号批复所针对的自己有(出具)书面手续的信访行政诉讼明显不同,况且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又增加了一款法律条文,即“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以说一审法院审查认定事实不清不明,导致错误的适用批复解释,依法应予以纠正。2014年11月1日施行的《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事项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办法》都是把信访并入法治轨道,保障合理合法的信访诉求事项,依照法律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而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客观上已导致上诉人不能享有通过信访程序,用《宪法》赋予的权利伸张正义,主张权利。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即:在行政裁定书中适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司法解释条文,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是否定了国家管理对信访机构设置和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同时也全部堵塞上了上诉人通过信访诉求渠道和程序及司法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违反《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原意,应依法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

综上,上诉人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依法保护上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依法履行给上诉人的三个初信初访事项出具书面的是否受理、督办的告知单或答复书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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