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某某某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根据起诉人刘**提供的材料以及其提出的u0026ldquo;2009年4月3日,刘**调出刘**的购房合同材料后,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可以认定,在2009年4月3日,刘**即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人刘**于2015年7月14日提交行政起诉状,其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对于刘**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本案案情曲折复杂,2015年之前数年上诉人就一致坚持不懈寻求维权机会,但政府各部门和李*法院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政府踢到法院,法院又将案子踢到政府,法院也拒绝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深入、司法改革的进步,该案在2015年被李*法院接收,但现在却反过来说因为原告自己的原因超过法定期限,上诉人认为不能将司法滞后的惨痛代价转嫁到当事人身上。上诉人年近70,为此来回奔波多次病倒,希望法院充分考虑当时的法制环境撤销一审裁定。《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内。上诉人耽误起诉的期限完全不属于个人原因,而是由于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不健全,原告在此之前去法院立案,法院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行政裁定书,判令依法予以立案;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