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青岛**产管理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诉被上诉人青岛**产管理处落实私房政策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1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郭**原审诉称,位于原青岛**武路×号的房屋系产权人王**所有;王**系上诉人母亲,于1980年去世。1958年9月因受海外关系、逃台户的牵连,该房屋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建筑总面积101.49平方米,其中自住部分17.94平方米,出租部分83.55平方米。1966年上诉人被遣返原籍莱阳**办事处红土崖村至今。根据青岛**理局(85)青房私字第82号红头文件,明确规定:“原青岛**武路×号房屋原系产权人王**所有,1958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总建筑面积101.49平方米,其中自住部分17.94平方米,出租部分83.55平方米,不够改造起点,属错改房产应给予赔偿”。而被上诉人私改了青岛**理局(85)青房私字第82号文件原文内容,未按照文件规定赔偿原告的损失,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也曾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未受理。现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上诉人按照青岛**理局(85)青房私字第82号红头文件执行,赔偿上诉人83.55平方米的房屋及一切损失;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认为,《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上诉人本次起诉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郭**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依法行政,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诉请事实清楚,一审应依法审理。二、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的事由,是被上诉人没有根据青岛**理局(85)青房私字第82号文件赔偿上诉人损失,即未依法行政导致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况且,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新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条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处理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不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