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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与即墨市省**管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即墨市省**管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姚**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驳回原告青岛**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青岛**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4年2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载明租赁期限为2004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现在房屋租赁期限未满。上诉人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协议将房屋出售给姚**,该出卖合同无效。被上诉人通过协议书以武断的方式将国有房屋处分给姚**,别人无法参入,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2、姚**主张,该第十一个厂房已经出卖给青岛**公司,所有款项其没有得到,拿走该款项的应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履行合同中产生的矛盾通过人民法院可以解决,也符合人民法院u0026ldquo;多元化解决矛盾u0026rdquo;宗旨。该案还存在严重侵害华山人民财产及国家财产的情形,原审法院没有依法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就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属于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指令即墨市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要求判决被上诉人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享有优先租赁、购买房屋的权利,不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应驳回上诉人起诉。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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