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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爱锁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爱锁因诉青岛市李沧区房产管理一处、青岛市**设管理局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告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曲爱锁上诉称,青岛**公司构件厂1986年将李沧区四流中路56号53户福利房分给上诉人。李沧区房产管理一处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1992年8月将上述房屋承租权予以变更。1999年12月,杨*与房产管理一处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依法撤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诉讼,涉及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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