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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青岛**理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因与被申请人原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青行终字第2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崔**申请再审称,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本案的焦点是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完整的信息文本文档,而不是经过行政机关人为汇总,断章取义的答复告知书。终审判决没有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逻辑性的实质性内容即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1、3项内容进行审理和裁判,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既没有说明哪项证据可以证明能够获取,也没有说明此获取方式与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行政判决,立案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崔**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1、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的职能(职权范围、经营范围、行使权力);2、具体在供热方面的行政权力、行政管辖权,包括是否有行政处罚权、对供热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从罚款到吊销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行为;3、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4、单位的行政级别编制等等可以公开的一切信息(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在原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中,对崔**所需要的1、3项信息,已告知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且通过该途径能够获取其所需信息;对其所需的2、4项信息,也按照其要求作出了明确答复。原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根据崔**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在法定时间内向其发送了答复意见的电子邮件,同时崔**也领取了书面答复意见。因此,原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所作出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崔**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崔**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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