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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普*于2015年3月4日向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平行告字第12号行政裁定,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于普*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1、上诉人的房屋位于平度**办事处郭家疃村48号,面积260平方米,四至范围为:北至本宗地墙壁外根部街,东至本宗地围墙外根部邻郭广业住宅,南至本宗地围墙外根部街,西至本宗地围墙外根部邻郭广伟住宅。2013年7月3日凌晨三点多钟,平度**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公告、通知以及任何法定程序和手续的情况下,组织500多人趁起诉人在家中熟睡之际破门而入,强行把起诉人带走非法拘禁并强行将起诉人的房屋拆除,这种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属于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2、本案房屋系上诉人合法所有,上诉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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