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向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青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海**限公司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与青岛**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有限公司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3)
王**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