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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向与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向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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