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丽服装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2年9月17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遂于2013年3月13日又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青南人社催告字(2013)第004号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南人社理决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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