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4年3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裁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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