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牛**不服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户籍行政管理一案,原告牛**、牛**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牛**、牛**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牛**、牛**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牛**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正阳路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