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薄*灏诉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
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薄**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