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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与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薄*灏诉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

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薄**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夏庄派出所、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城阳派出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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