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崂计费征字(2014)1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申请人金某某已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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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铭**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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