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崂计费征字(2012)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应的缴款义务,2013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郝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96
李**与胶州**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某公司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潘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青岛宏**限公司与青岛**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都太**限公司与青岛市崂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